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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概念,并没有专门针对“地理”一词的法律法规,如《地理法》是不存在的。但可以对地理自身蕴含及周边的要素进行立法。大致如下:
1.行政区划的,对地理分块块进行政府治理的,《宪法》《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有此内容。更为具体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区域管理条例》,后者是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由国务院制定。
2.自然资源的,对地理上的好东西进行管理的,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等。
3.领土分界的,对地理在国家层面上的划分,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等。
4.地名使用的,这里在商标类法规中常见,《商标法》等等。
5.环境保护的,对地理予以保护的,《环境保护法》等等。
如果需要更细致更全面的了解上述法规内容,可以去相应部门网站,看他们列举的法规政策。如关于环境保护的,可去国家生态环境部官网看下。
按时间顺序说,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在古代,构成民族的氏族、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它们是顺序相承的几个阶段。后来,同一地区的部落组织成为一个民族,从而取代了各自独占一方的几个部落的联合。这就是古代社会从氏族出现以后长期保持的组织形式,它在古代社会中基本上是普遍流行的;在希腊人和罗马人当中,直至文明发展以后,这种组织依然存在。
氏族部落在恩格斯看来,就是一种“婚姻共同体”,它是人类最早的“社区”形态。马克思形容说,氏族部落的人们离不开“共同体的脐带”。在部落生活中,人们正是以一个“大家庭”的方式生活在一起;不仅每个单一个人的生存离不开共同体,就是一个氏族也不能独立存在。一个部落的人们,必须严格按照血亲关系分成两个以上的氏族,并按血亲和辈分进行婚配;只有“部落”才能成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社会单位。在部落中,一个氏族所有的男子,都是另一个氏族所有女子的丈夫;所有的女子也都是另一个氏族所有男子的妻子;一个人从出生就与另一个氏族整体结了婚。而氏族中所有的孩子是所有父母的后代,所有的父母又都是所有孩子的长辈。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人们正是以“亲密无间的伴侣关系”(Communis)形成“血族共同体”,在一个“大家庭”中共同生产、生活着。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氏族部落“大家庭”不断分化,出现“农业公社”的“社区”形态。马克思称之为“村社共同体”。在“村社共同体”中,人们部分有血缘关系,但并非都沾亲带故。社区成员以拥有或“占有”共同土地为基础,结合成亲密合作的邻里。农业公社仍具有“部落”的独立和完整性,但这种“大家庭”具有更持久和更顽强的特性。
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国家』是指在特定领土内,透过强制力的机构,对其子民施以统治权之总称。
国家四要素:土地、政府、人民、主权
国家五特征:
1. 国家是至高无上的
2. 相对于市民社会的制度而言,国家的制度被认为是公共的
3. 国家的作为是依据正当性来行使
4. 国家是统治的工具
5. 国家是一个地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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